经贸人字[2004]206号

 

关于印发《江苏经贸职业技术

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全面提高我院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教职工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工作,结合我院近年进修工作的实际,制定我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

 

附:《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2004年12月30日

 

 

主题词:印发   进修   办法   通知                    

主送:各部门

抄送:

下发: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04年12月31日印发

 

附: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

 

    本着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校的方针,为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教职工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继续学习和掌握新知识的能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学与管理队伍,并使我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立足国内,突出重点,科学规划,按需派遣。

2、各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教职工进修,教职工进修要与本部门、学院的学科建设、学术梯队建设规划、师资培养及部门工作需求相一致。

3、各部门安排教职工在外进修要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4、选派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应以中青年教学科研与管理骨干为主。

二、进修形式

教职工在职进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学历学位进修(原则上限南京地区高校及科研院所)

2、国内外访问学者;

3、课程进修;

4、一年以内的各类短期培训班等。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进修人员必须能够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师德、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近两年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2.申请学历学位进修人员须在我院工作一年以上(至本人申请时间),且列入所在部门当年进修计划。

3.申请进修内容或专业必须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及管理工作相一致,或与系部学科专业发展及与工作需要相吻合。

4.在职进修期间,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岗位的相关工作。

四、申请程序

1.各部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制定本部门当年培训进修计划,上报学院审核批准。

2.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填写《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审批表》,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3.申请人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进修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招生简章等),报人事处审核。

4.人事处审核批准。院处级干部利用正常工作时间进修需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5.进修前须与学院签订“进修协议”。

五、进修经费分担及报销办法

(一)学历学位进修

2005年1月1日后进院不具有高校副高以上职称的教职工除教学科研急需的专业外攻读硕士学位学费自理,攻读博士学位按下列办法执行。2005年1月1日前进院的进修攻读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学院将予以经费资助(主要指学费,其它杂费、书本费、资料费、论文答辩费一律自理)。履行正常审批手续进修的教职工其学历学位进修费由学院根据进修类别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如下: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攻读非专业学位,学历学位皆获得者,学院全额资助;仅获得学历或学位者,学院资助2/3,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2.各种专业学位(含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EMBA;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进修,学院资助学费总额的1/2,但学院资助上限为3万元。

(二)国内外访问学者

作为政府留学奖学金访问学者出国学习的,其经费按本规定第九款执行。由学院委派作为访问学者的进修费用由学院和个人共同承担,一般承担进修费的比例为:学院承担2/3,个人承担1/3。

(三)课程进修和一年以内的各类短期培训班等

学院每年根据以下标准划拨进修经费至各系部和部门:

经费数=教职工实有编制数×500元/人/年。

财务处单列项目,进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教职工进修经费当年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学历学位进修学费先由本人支付,待学习结束时,凭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和发票由所在部门、人事处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教职工原则上可以报销两次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硕士、博士)。

其他进修所需经费在进修完毕后,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并在人事处备案。

六、进修期间待遇

1、教职工在职进修期间完成工作量的,工资、岗位津贴等全额发放。

2、作为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工资、岗位津贴等全额发放;超过三个月的工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按2/3发放,其他补贴不发。

管理及考核

1、各部门应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教职工进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安排教职工在职进修。已批准的在职进修人员须根据学院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和进修时间,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影响正常工作。

2、由部门推荐列入学院进修培养计划的,因进修任务过重经本部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和学院批准,可在工作量上给予适当减免。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工作量平均每年减免幅度最高为20%,限三年,以后不再减免;经学院批准作为国内外访问学者的,工作量也可申请适当减免;其他进修不予减免工作量。执行减免工作量人员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或基本津贴)。

3、在职参加进修人员,学历学位进修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硕士履行5年服务期,博士履行8年服务期;其他进修根据进修时间和学院承担的经费额履行服务期。

4、本人如在服务期内要求辞职、调离的,除退还学院为其支付的进修培养费及脱产学习期间享受的院内岗位津贴(基本津贴)外,还需按服务年限交纳违约金,其中学历学位进修:博士8000元/年,硕士5000元/年;其他进修按学院支付进修费的2倍交纳违约金。在职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中断学习的, 须偿还学院全部培养费。

6、在职进修期间仍需按规定参加学院的考核;但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当年考核。

7、未经所在部门推荐、学院审批程序,报考人员个人行为学院不予认可,不予以经费资助,不减免工作量,不给予进修时间,不兑现相应待遇。但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晚上、双休日、节假日等)参加进修培训,且由本人承担有关费用的,可以不通过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的程序。培训结束后,应向人事处备案,作为业务考核、公派出国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

8、各部门每学期末将进修人员的名单、学习方式、进修学校、进修内容及经费使用等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9、进修人员应在学习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并在部门及以上单位开设该次学习内容的讲座或学术报告,经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核准后,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政府留学奖学金人员的管理

教职工作为政府留学奖学金访问学者出国学习的,其经费分担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学院报销其往返机票、行李运输等旅途费用(往返各一次)。出国前的培训费按教育厅文件执行。

(一)访问学者出国期间的待遇:

1、在国(境)外的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限内,参照国家公派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不受影响。

(二)访问学者的离校与返校手续:

1、访问学者离校前,必须与学院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协议书一式三份,本人、系部与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2、访问学者凭协议书到校人事处领取暂时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再凭已办好的离校手续单到人事处正式办理离校手续。

3、出国(境)访问学者将按公派出国的有关规定,签订出国(境)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待返校后退还本人。

4、访问学者完成访问计划后,应及时返校报到,逾期返校或逾期不归者,将按违约处理。

5、访问学者返回到人事处报到时,要交访问学者成绩考核登记表(原件)和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科研成果目录和代表作,以便存档

6、访问学者回校后,要向所在学院或系部汇报访问工作取得的成绩。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本规定执行之日以后参加进修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经费资助和报销时间以进修开始时间为起点。在本规定正式执行前已与学院签订进修协议的按原进修办法执行。未尽事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审批表》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200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