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职 工 考 勤 暂 行 规 定
为加强组织纪律性,端正校风,提高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考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院在职的教职工,均应参加考勤。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是对每一个教职工的基本要求。
二、因违反政策规定制度造成差错、事故,以及搬弄是非,散布小道消息,消极怠工,打架,赌博等均属违纪行为。根据违纪的性质、经济损失轻重和个人认识态度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具体见岗位津贴考核细则)
三、凡在职教职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作旷工论处。连续旷工15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按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
四、各类假期规定及请假手续、假期计算及准假权限
1、病假:上班时间去医院看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按看病时间计算病假,达三小时为半天。因病需治疗休息,须持省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开出的病假单,经领导批准,并将病假单报送至人事处备案。七天以内病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七天以上病假需附上病历由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患传染病、疑难病者,本人要求上班,需经医院鉴定,人事处会同医疗经费领导小组同意。病假条中的天数均含病假期间的节假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2、事假: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不离开南京市的,由各部门领导批准;二至7天的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七天以上或离开南京市二至七天的须经部门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各系、部、处、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
3、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含产前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凡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做人流、引产的,也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15天的假期,上述假期工资照发;如无医疗单位证明,则作一般病假处理。不按计划生育的、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人工流产的一切费用自理,假期工资停发。产假期满未办哺乳假手续而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
4、哺乳假: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如上班哺乳小孩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处(室)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可请哺乳假。独生子女哺乳假期为三至六个月,三个月以内工资按百分之八十发给,从第四个月起至第六个月工资按百分之七十发给。院内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资、并计算工龄。
5、婚假: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经批准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方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上述婚假,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放弃论处;如确因工作,而未享受婚假者可作为调休处理。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以及自幼因父母双亡由其它亲属抚养长大,而现在又由职工供养的)死亡后,需要教职工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职工的工资、院内津贴照发(不含误餐补贴)。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7、探亲假:鉴于我院实行寒、暑假制度,故不再单独安排探亲假。探亲假的工资和车船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8、工(公)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需要疗养时,需按因公负伤处理程序,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可,按工伤假处理。工资、院内津贴照发。教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致伤,责任不在自己的,凭医院诊断证明,由部门领导同意后报院医疗经费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一个月以内工资、院内津贴照发。责任在自己的按病假规定处理。
9、其它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在海外回大陆探亲的,由户口所在区侨办出证明,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至7天的会亲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新分配住房搬家,住宅维修,经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公务假。上述假期内工资、院内津贴照发(不含误餐补贴)。
10、任何种类请假,必须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假条报人事处备案。任何教师请假(各类假期)在系、部安排时,应事先征求教务处意见,取得一致后,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办理或说明理由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无充分理由,则按旷工论处。请各部门考勤员如实记录。上述各类假期的销假,均按准假程序进行,未及时销假又未正式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五、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并按实际旷工时间扣发工资和院内津贴:
1、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累计计算,三小时以上为旷工半天,四小时以上为旷工一天);
2、事先未经批准,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而擅离岗位者;
3、请假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者;
4、编造假理由请假,经查属实者;
5、对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经教育不按指定日期到岗的,从指定日起作旷工论处。
6、教师授课迟到,按《关于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教师每星期三学习时间无故缺席,作旷工论处。行政管理人员上班时间、教师星期三学习时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在外代课者,一经查实,均按旷工论处。经组织批准在外代课的,按事假规定扣发津贴。
7、对不接受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贻误工作,经教育仍不改者,作旷工论处。
8、经批准参加业余学习的人员,在批准的复习考试时间内作公假处理(要附考试时间表),其余占用上班时间参加各类学习的均按事假规定扣发院内津贴。未经组织批准,占用上班工作时间参加各类学习的,均按旷工论处。
六、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系部正、副主任均实行坐班制,其中副主任每周坐班不少于2.5天;教师编制的人员,按《院教师工作量实行办法》执行。书记、副书记、秘书、辅导员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也要实行坐班制。各系、部、处、室每学期必须将各部门坐班人员及起迄日期确定后报人事处备案,并通知部门考勤人员,以便据以考勤。
七、下列情况作为出勤或加班与调休
1、经领导批准出差及学院统一组织在校外学习、参观、疗养、讲课,作为出勤。
2、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由学院安排在节假日值班,以及节假日在市内开会或工作的可作为加班,也可作为当月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
3、寒暑假,需要坚持工作的必须从严掌握,加班人员的管理以及加班待遇按《院节假日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4、其它假日加班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领取加班费,亦可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调休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累计计算,但不得跨月累计,按当月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凡按院规定已领取加班费的,不得另行补休和调休。
5、调休单统一由人事处印发。发放时由加班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有效,使用时由考勤员注明实际调休时间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后随考勤表上报。
八、考勤管理
1、教职工考勤实行二级管理的办法,系、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由部门领导负责。各部门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落实专人作为考勤员。考勤员要向本单位领导负责,将每个教职工出勤情况,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记录,并按月汇总后由各系、部、处、室领导签字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考勤起止时间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各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考勤表报人事处。
2、各系、部、处、室及全院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院人事处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抽)查各部门考勤情况,并公示检(抽)查结果。凡未认真登记考勤或弄虚作假的部门或个人,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单位或个人年终评先进或评优资格。
3、考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考勤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认真履行职责的考勤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考勤表是反映每个教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也是执行按劳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必须严格认真地做好并保存好各种缺席的原始凭证和出勤记录,按月统计出勤情况,各级领导应认真的实事求是地抓好考勤工作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
2005.9.1.